清償債務110年度玉小字第10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玉小字第10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被 告 李明華即蔡明華
住花蓮縣○○鄉○○村○○○○街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348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
息,暨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