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0年度花小字第5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方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孟睿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
本庭(花蓮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