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花小字第57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花小字第57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政
訴訟代理人 詹濰榛
訴訟代理人 林銘谷
被 告 高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花小字第57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
0年12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黃慧中
通 譯 吳欣以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黃慧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110年度花小字第57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政
訴訟代理人 詹濰榛
訴訟代理人 林銘谷
被 告 高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花小字第57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
0年12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黃慧中
通 譯 吳欣以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黃慧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