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0年度花簡字第18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宥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宗均、涂瑞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41,239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禹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