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玉簡字第7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玉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芃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111年度玉
簡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9,27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