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花補字第27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彭欣如
訴訟代理人 徐秉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志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因
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