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玉簡字第2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玉簡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黎昱
被 告 鍾順成
鍾文山即千里馬輪胎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共同被告鍾文山當事人適格
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鍾順成原獨資經營商號千里馬輪胎企
業社,於民國108年7月20日以商號名義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萬元而簽立借據;嗣於109年6月23日再簽借據,向
原告借款30萬元,惟被告鍾順成僅依約還款至112年1月,經
催告後,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於抵銷存款後尚有餘款32
1,435元未清償,乃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項金
額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經查,獨資商號屬個人事業,不
具法律上之權利能力,其負責人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交易上
一切行為,均為該負責人之行為,應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本
身為權利義務主體,此乃原告起訴時所援引最高法院43年台
上字第601號所揭明,故千里馬輪胎企業社係屬商號,不具
權利主體之地位,而僅為稅法及商業行政管制上之對象,商
號之負責人變更,僅生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責任之負責人
之變更,並非當然具有發生民事權利概括讓與或義務概括承
擔之法律效果,原告應甚明瞭。原告之消費借貸契約債務人
為鍾順成(商號負責人),而非千里馬輪胎企業社(不具法
人格),自不因千里馬輪胎企業社之負責人變更為鍾文山,
即發生由鍾文山承擔鍾順成之債務,或與鍾順成成立連帶債
務關係之法律效果。原告請求被告鍾順成、鍾文山即千里馬
輪胎企業社連帶清償上述借款,卻未說明其連帶責任發生之
法律上依據,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
定,依原告於訴狀內之記載,其對非連帶債務人之鍾文山請
求連帶給付,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
。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連帶債權
法律關係之事實主張及證據,或撤回不合法部分而為聲明之
更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112年度玉簡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黎昱
被 告 鍾順成
鍾文山即千里馬輪胎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共同被告鍾文山當事人適格
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鍾順成原獨資經營商號千里馬輪胎企
業社,於民國108年7月20日以商號名義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萬元而簽立借據;嗣於109年6月23日再簽借據,向
原告借款30萬元,惟被告鍾順成僅依約還款至112年1月,經
催告後,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於抵銷存款後尚有餘款32
1,435元未清償,乃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項金
額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經查,獨資商號屬個人事業,不
具法律上之權利能力,其負責人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交易上
一切行為,均為該負責人之行為,應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本
身為權利義務主體,此乃原告起訴時所援引最高法院43年台
上字第601號所揭明,故千里馬輪胎企業社係屬商號,不具
權利主體之地位,而僅為稅法及商業行政管制上之對象,商
號之負責人變更,僅生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責任之負責人
之變更,並非當然具有發生民事權利概括讓與或義務概括承
擔之法律效果,原告應甚明瞭。原告之消費借貸契約債務人
為鍾順成(商號負責人),而非千里馬輪胎企業社(不具法
人格),自不因千里馬輪胎企業社之負責人變更為鍾文山,
即發生由鍾文山承擔鍾順成之債務,或與鍾順成成立連帶債
務關係之法律效果。原告請求被告鍾順成、鍾文山即千里馬
輪胎企業社連帶清償上述借款,卻未說明其連帶責任發生之
法律上依據,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
定,依原告於訴狀內之記載,其對非連帶債務人之鍾文山請
求連帶給付,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
。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連帶債權
法律關係之事實主張及證據,或撤回不合法部分而為聲明之
更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