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花小字第13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136號
原 告 賴祈全

被 告 易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7號),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
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