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花小字第22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22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林學信
被 告 李婕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112年度花小字第22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林學信
被 告 李婕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