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花簡字第13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坤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鄒○恩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3,992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禹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