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112年度花簡字第14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141號
原 告 高德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於起訴時,另
為聲請訴訟救助(112年度花救字第11號),據此:
一、於該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惟該該訴訟救助嗣經駁回而不予訴訟救助確定者,則原告應
於訴訟救助事件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禹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