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112年度花簡字第247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花簡字第247號
原 告 陳俊杰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被 告 林曾浩峰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花簡字第24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黃慧中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8,4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14號支付命令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並未表示否認或提出任何攻
擊防禦方法,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黃慧中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