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112年度花補字第31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原告與被告許孝義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5,7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