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花補字第32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28號
原 告 盧怡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4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禹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