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3年度花補字第30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被 告 宋振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436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