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3年度花補字第34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4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被 告 林雅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9,49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萬8,031元) 1 利息 13萬1,344元 113年5月7日 113年6月7日 (32/365) 12.75% 1,468.17元 小計 1,468.17元 合計 13萬9,4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