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虎小字第21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21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謝智傑
梁雅鈴
被 告 羅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陸佰伍拾陸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
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
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6條、第144條第1項分別
有明文規定。經查,被告就本件利息請求為時效抗辯,而原告係
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起訴,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日期戳印可稽
,是原告請求已產生(期前)利息新臺幣6,618元,及本件起訴
日回溯超過5年部分之利息,均已罹於時效,原告復未提出其他
證據證明有中斷時效之事由,是被告就上開利息部分主張時效抗
辯並拒絕此部分之給付,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110年度虎小字第21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謝智傑
梁雅鈴
被 告 羅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陸佰伍拾陸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
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
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6條、第144條第1項分別
有明文規定。經查,被告就本件利息請求為時效抗辯,而原告係
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起訴,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日期戳印可稽
,是原告請求已產生(期前)利息新臺幣6,618元,及本件起訴
日回溯超過5年部分之利息,均已罹於時效,原告復未提出其他
證據證明有中斷時效之事由,是被告就上開利息部分主張時效抗
辯並拒絕此部分之給付,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