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虎小字第23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2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葉檉陵即葉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約定之違約金如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
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
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
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通信貸款部分,原告主張兩造約定利息零利率,但應加計
自民國96年12月24日起至110年5月20日以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另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違
約金等語。惟本院審酌此項借貸之違約金約定係以定型化契約訂
定,且無收取期限之限制,對被告已非公允,況約定利息與違約
金二者性質本屬不同,雖此項借貸未另外請求利息,然原告以達
民法規定之法定最高週年利率20%、16%收取違約金,亦有巧取利
益之虞,且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降等情,堪認兩造
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通信貸款部分約定之違約金顯然偏高,復參
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定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2項第1款已明定:「金融機構收取違約
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下列方式擇一於契約中約定:㈠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
率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故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通信貸款之違約金,應酌減為「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始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附表: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新臺幣)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信用卡 20,966元 20,321元 自民國96年9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無 2 通信貸款 48,566元 47,050元 無 自民國96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110年度虎小字第2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葉檉陵即葉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約定之違約金如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
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
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
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通信貸款部分,原告主張兩造約定利息零利率,但應加計
自民國96年12月24日起至110年5月20日以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另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違
約金等語。惟本院審酌此項借貸之違約金約定係以定型化契約訂
定,且無收取期限之限制,對被告已非公允,況約定利息與違約
金二者性質本屬不同,雖此項借貸未另外請求利息,然原告以達
民法規定之法定最高週年利率20%、16%收取違約金,亦有巧取利
益之虞,且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降等情,堪認兩造
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通信貸款部分約定之違約金顯然偏高,復參
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定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2項第1款已明定:「金融機構收取違約
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下列方式擇一於契約中約定:㈠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
率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故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通信貸款之違約金,應酌減為「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始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附表: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新臺幣)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信用卡 20,966元 20,321元 自民國96年9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無 2 通信貸款 48,566元 47,050元 無 自民國96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