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虎小字第25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25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


被 告 林威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加計之遲延利息(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