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虎小字第26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26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許育銓
被 告 柳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有明文規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之。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83,305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110年12月6日提出民
事減縮訴之聲明狀減縮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110年度虎小字第26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許育銓
被 告 柳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有明文規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之。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83,305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110年12月6日提出民
事減縮訴之聲明狀減縮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