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虎簡字第1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虎簡字第12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孫聖淇
被 告 謝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申請貸款,得於約定期間內動用借款
,但應於還款週期截止日前或於約定到期日前清償,嗣被告
未依約繳付最低還款額,故所有欠款視為到期,被告依約應
立即清償全部借款及利息等應付款項。被告尚欠本金新臺幣
380,174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79%計算之利息未清償,而訴外人台新銀行已將對被告之債
權讓與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金額無意見,但被告本身健康狀況
差,罹患腦腫瘤,開刀後仍遺有後遺症,又陸續發現慢性病
,無法外出工作,被告之經濟困難,無法一次還清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未予爭執,且據原告提
出債權移轉證明書、台新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還款明細、
契約條款、本票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並聲請本院
向訴外人台新銀行調取被告信用貸款之撥款及還款明細、完
整信用貸款申請書、本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
第49至59頁、第63至69頁),堪認屬實。被告固抗辯因身體
健康欠佳,經濟收入不佳乙節,僅屬債務履行能力之問題,
當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所辯要難憑採。
四、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110年度虎簡字第12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孫聖淇
被 告 謝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申請貸款,得於約定期間內動用借款
,但應於還款週期截止日前或於約定到期日前清償,嗣被告
未依約繳付最低還款額,故所有欠款視為到期,被告依約應
立即清償全部借款及利息等應付款項。被告尚欠本金新臺幣
380,174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79%計算之利息未清償,而訴外人台新銀行已將對被告之債
權讓與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金額無意見,但被告本身健康狀況
差,罹患腦腫瘤,開刀後仍遺有後遺症,又陸續發現慢性病
,無法外出工作,被告之經濟困難,無法一次還清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未予爭執,且據原告提
出債權移轉證明書、台新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還款明細、
契約條款、本票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並聲請本院
向訴外人台新銀行調取被告信用貸款之撥款及還款明細、完
整信用貸款申請書、本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
第49至59頁、第63至69頁),堪認屬實。被告固抗辯因身體
健康欠佳,經濟收入不佳乙節,僅屬債務履行能力之問題,
當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所辯要難憑採。
四、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