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虎國小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虎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廖勗荏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施竣凱律師
吳秉翰律師
劉慕良
被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賴秋惠律師
被 告 私立揚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娥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