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虎小字第16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6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賴啟忠
李宗益
被 告 蔡金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
述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原告原聲請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6
5號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乃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被告不爭執其有積欠信用卡債務,惟以沒有刷那麼多筆金額
,利息也太多,又目前經濟不佳,希望能還本金、分期繳納
等節資為抗辯。然查:被告向原告申辦信用卡,於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條約明循環信用利息為年息百分之15,有原告提
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頁),此利率
尚未逾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所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之循環
信用利率最高限制;又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費,其交易內容及
積欠金額,亦有原告提出之應收帳務明細查詢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35頁),被告並未具體指明何筆消費不實之答辯防
禦內容及對應證據,所辯要難憑採;至於被告抗辯其經濟不
佳,希望僅還本金或分期清償乙節,則僅屬個人債務履行能
力及清償方式之問題,當不影響本件應負之清償責任。是本
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111年度虎小字第16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賴啟忠
李宗益
被 告 蔡金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
述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原告原聲請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6
5號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乃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被告不爭執其有積欠信用卡債務,惟以沒有刷那麼多筆金額
,利息也太多,又目前經濟不佳,希望能還本金、分期繳納
等節資為抗辯。然查:被告向原告申辦信用卡,於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條約明循環信用利息為年息百分之15,有原告提
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頁),此利率
尚未逾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所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之循環
信用利率最高限制;又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費,其交易內容及
積欠金額,亦有原告提出之應收帳務明細查詢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35頁),被告並未具體指明何筆消費不實之答辯防
禦內容及對應證據,所辯要難憑採;至於被告抗辯其經濟不
佳,希望僅還本金或分期清償乙節,則僅屬個人債務履行能
力及清償方式之問題,當不影響本件應負之清償責任。是本
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