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112年度虎國小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劉濬豪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名稱及法定
代理人、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被告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
立之證明書」或「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
具備之程式。復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
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
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
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協議
」乃為訴請國家賠償之先行程序,倘未踐行前述法定前置程
序,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號
、97年度台上字第35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請求權人
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
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請求權人因賠償
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給前項證明書而起訴者,
應於起訴時提出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此觀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7條亦明。又損害賠償之訴,
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逾期未補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國家賠償法第12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聲明異議狀暨國賠狀(經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函轉到院)未記載被告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亦未
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本件原告請求賠償新
臺幣(下同)600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起訴是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
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應依上開說明進行協議先
行程序,惟原告未提出被告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
,或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亦屬起訴
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
告應於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112年度虎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劉濬豪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名稱及法定
代理人、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被告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
立之證明書」或「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
具備之程式。復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
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
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
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協議
」乃為訴請國家賠償之先行程序,倘未踐行前述法定前置程
序,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號
、97年度台上字第35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請求權人
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
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請求權人因賠償
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給前項證明書而起訴者,
應於起訴時提出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此觀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7條亦明。又損害賠償之訴,
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逾期未補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國家賠償法第12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聲明異議狀暨國賠狀(經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函轉到院)未記載被告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亦未
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本件原告請求賠償新
臺幣(下同)600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起訴是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
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應依上開說明進行協議先
行程序,惟原告未提出被告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
,或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亦屬起訴
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
告應於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