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虎小字第1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10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簡德佑
被 告 林素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876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