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虎小字第10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虎小字第1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被 告 王水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澎湖縣馬公市東衛123號,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其住所
地之法院即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