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虎小字第9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虎小字第9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 告 韓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