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虎小字第15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小字第150號
原 告 張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虹喬、施秀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