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李恆
被 告 游祥維
黃文玄
鄒維昊
黃莙貫
賴建逢
黃健倫
張昊誠
張維
藍子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林嘉慶
、宋廷恩、簡子恒、廖哲良、陳瑞晨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
,故原告對被告林嘉慶、宋廷恩、簡子恒、廖哲良、陳瑞晨所提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待被告林嘉慶、宋廷恩、簡子恒、廖哲良
、陳瑞晨審結時,另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李恆
被 告 游祥維
黃文玄
鄒維昊
黃莙貫
賴建逢
黃健倫
張昊誠
張維
藍子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林嘉慶
、宋廷恩、簡子恒、廖哲良、陳瑞晨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
,故原告對被告林嘉慶、宋廷恩、簡子恒、廖哲良、陳瑞晨所提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待被告林嘉慶、宋廷恩、簡子恒、廖哲良
、陳瑞晨審結時,另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