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0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劉興炫
被 告 陳美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
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
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