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0年度附民字第5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李淑慎



被 告 林慶盟


游再來


羅瑞榮



TARHADI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㈠被告林慶盟、游
再來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㈡被告羅瑞榮、TARHADI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然
因原告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