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1年度交易字第8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3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檢察官聲請與被告進行協商,經本院同意後,檢察官與被告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文義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下午4時許至下午4時30分許,
在宜蘭縣五結鄉某處堤防邊工地飲用高梁酒後,致呼氣所
含酒精濃度已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之狀態,明知服用酒類
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
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服用酒類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行
駛於道路欲返回所任職之公司,嗣於同日下午5時44分許
,沿五結鄉三吉二路直行往五結鄉五結中路三段方向行駛
,行經五結鄉三吉二路與五結鄉三吉路交岔路口,因疏於
注意而與由林家靚所騎乘沿五結鄉三吉路直行往191縣道
方向,同時駛至該處交岔路口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
機車發生碰撞,致林家靚因而受有鼻骨開放性骨折、頭部
外傷等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
判決),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晚上6時39分許
測得陳文義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陳文義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家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證述。
(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2紙、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紙、宜蘭縣政府警察
局羅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2紙、現場照片20幀、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9幀、證號查詢
機車駕駛人資料1紙、載有告訴人所受傷勢之醫療財團法
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及宜蘭縣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二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
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七
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四百五十五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
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
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
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
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
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判決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
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提起公訴,檢察官曾尚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