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1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翁紹雄

被 告 林佳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8號被告林佳瑜被訴詐欺等案件,業
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被告林佳瑜詐欺原告部分無罪在案,且
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
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同案被告林恩聖部分,經本院另移
送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