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1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鐘柏森
被 告 楊丞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易字第2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
1年度易字第259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
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