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1年度附民字第28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80號
原 告 陳李惠仙(陳玉慧之繼承人)
被 告 藍敏慈
李奕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4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47號詐欺案件,固經本院判決無罪在
案。然因原告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111年度附民字第280號
原 告 陳李惠仙(陳玉慧之繼承人)
被 告 藍敏慈
李奕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4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47號詐欺案件,固經本院判決無罪在
案。然因原告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