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72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浩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6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浩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豐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798號
  被   告 藍浩倫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浩倫於民國112年8月1日1時許,在宜蘭縣蘇澳鎮某處飲用
酒類,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狀
態後,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3時
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行
經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前時,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檢盤查
,並於同日3時19分許,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
3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藍浩倫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宜
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籍資
料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蔡 豐 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賴 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