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謝林碧芬

被 告 楊素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素月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謝林碧芬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