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蘇俊豪


被 告 陳婉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婉茗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原告蘇俊豪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上
開刑事案件為不受理之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於
民國112年4月14日準備程序時當庭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有準備程序筆錄1件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