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被 告 莊文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6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文樹被訴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
第63號),經原告林淑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