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李承翰
被 告 葉明輝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9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明輝、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葉明輝被訴
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李承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李承翰
被 告 葉明輝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9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明輝、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葉明輝被訴
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李承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