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鄭筱芳

被 告 賴家閎


上列被告賴家閎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1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