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112年度簡字第2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湘芸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2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
之內容,支付損害賠償予甲○○。
事實及理由
乙○○任職「礁溪老爺酒店」外場領班,少年甲○○(民國94年11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自112年1月起在「礁溪老爺酒店」
建教實習,2人因故而有嫌隙。詎乙○○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
12年2月22日0時32分至0時42分許,在宜蘭縣○○鄉○○路○段000
號「星勢力KTV」包廂內,持不知情之張祖齊之手機,使用通
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張祖齊」,傳送「幹你娘機掰,接電話
啦操你媽的。」、「幹你娘老機掰」、「幹你娘,不然你現在
想怎樣,要輸贏嗎!不然你人找一找,找不到人我借你人拉,
幹你娘老機掰勒。」、「幹你娘老機掰,看你要叫多少人出來
啦。」、「幹你娘掛三小電話,幹你娘老機掰勒,掛三小電話
。」、「幹嘛掛電話啦,那麼沒種也不是這樣的吧,好可憐喔
。」等加害生命、身體之語音訊息予甲○○,甲○○因而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
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之自白。
㈡告訴人甲○○之指訴。
㈢證人張祖齊之證述。
㈣語音訊息之錄音光碟暨該錄音譯文1件。
㈤以「張祖齊」LINE帳號傳送之LINE訊息(含語音訊息)截圖3紙
。
論罪科刑:。
㈠被告乙○○於為前揭行為時,係年滿18歲之成年人,告訴人甲○○
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
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與告訴人間之糾紛,竟以前揭
方式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所為殊值非難,惟
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自陳現在
老爺酒店擔任領班,未婚無子,與家人同住,經濟狀況尚可及
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
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㈢又被告前於103年間,固曾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
6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然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
經撤銷,該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即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56號判決
意旨參照),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1紙在卷
可稽,其因一時失慮罹犯刑章,惟犯後已坦承認罪,並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業如前述,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
,當知謹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㈣末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
有明文。查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承諾賠償新臺幣(下同
)20萬元,自112年5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萬元
,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調
解筆錄1件附卷可參,本院考量告訴人權益之保障,認於被告
緩刑期間課予上開條件負擔,應屬適當,爰另依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3款規定,宣告命被告應依附表所示之方式,給付告訴人
20萬元,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
義。又此乃緩刑之負擔條件,被告屆期如未依規定履行而情節
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
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禹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加之緩刑條件 被告應給付告訴人20萬元 給付方式:自112年5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
112年度簡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湘芸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2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
之內容,支付損害賠償予甲○○。
事實及理由
乙○○任職「礁溪老爺酒店」外場領班,少年甲○○(民國94年11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自112年1月起在「礁溪老爺酒店」
建教實習,2人因故而有嫌隙。詎乙○○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
12年2月22日0時32分至0時42分許,在宜蘭縣○○鄉○○路○段000
號「星勢力KTV」包廂內,持不知情之張祖齊之手機,使用通
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張祖齊」,傳送「幹你娘機掰,接電話
啦操你媽的。」、「幹你娘老機掰」、「幹你娘,不然你現在
想怎樣,要輸贏嗎!不然你人找一找,找不到人我借你人拉,
幹你娘老機掰勒。」、「幹你娘老機掰,看你要叫多少人出來
啦。」、「幹你娘掛三小電話,幹你娘老機掰勒,掛三小電話
。」、「幹嘛掛電話啦,那麼沒種也不是這樣的吧,好可憐喔
。」等加害生命、身體之語音訊息予甲○○,甲○○因而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
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之自白。
㈡告訴人甲○○之指訴。
㈢證人張祖齊之證述。
㈣語音訊息之錄音光碟暨該錄音譯文1件。
㈤以「張祖齊」LINE帳號傳送之LINE訊息(含語音訊息)截圖3紙
。
論罪科刑:。
㈠被告乙○○於為前揭行為時,係年滿18歲之成年人,告訴人甲○○
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
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與告訴人間之糾紛,竟以前揭
方式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所為殊值非難,惟
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自陳現在
老爺酒店擔任領班,未婚無子,與家人同住,經濟狀況尚可及
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
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㈢又被告前於103年間,固曾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
6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然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
經撤銷,該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即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56號判決
意旨參照),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1紙在卷
可稽,其因一時失慮罹犯刑章,惟犯後已坦承認罪,並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業如前述,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
,當知謹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㈣末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
有明文。查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承諾賠償新臺幣(下同
)20萬元,自112年5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萬元
,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調
解筆錄1件附卷可參,本院考量告訴人權益之保障,認於被告
緩刑期間課予上開條件負擔,應屬適當,爰另依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3款規定,宣告命被告應依附表所示之方式,給付告訴人
20萬元,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
義。又此乃緩刑之負擔條件,被告屆期如未依規定履行而情節
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
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禹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加之緩刑條件 被告應給付告訴人20萬元 給付方式:自112年5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