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陳令玫

被 告 廖婉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婉竹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令玫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