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8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徐雲亮
被 告 曾英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3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