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原 告 徐素琴
被 告 朱榮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113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原 告 徐素琴
被 告 朱榮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