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胡乾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
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
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 條、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
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
(一)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有無依法應扶養之父母子女等,若有,應提出其等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
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若有應與其一併分擔扶養之人,亦
應一併陳報之。若其等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
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三)聲請人之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
用報告書。  
(四)聲請人之歷年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 
(五)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
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
印自108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
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七)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
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八)列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
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
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九)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
例如買賣契約等);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十)聲請人自108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從事國內外
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
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
生活費、勞保費、保險費、家裡開銷、交通費、手機費等
)費用及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並請就各項支出分別
提列,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說明,並說明其計算方式
。另請說明:
  1、聲請人先前檢附之保險、電費、水費等資料,包含「宜
蘭縣○○鄉○○○路000號」房屋之火災保險、電費、水費帳
單,繳款人為「林明蘭」,請說明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
何人?何以聲請人必需負擔該房屋之火災保險、電費、
水費帳單? 
  2、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以及與其分擔
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
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十二)聲請人戶籍地及實際居住地之地址各為何?其房屋所有權
人各為何人?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
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如係聲請人承租而
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租金金額。
(十三)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述每月顯入不敷出,請釋明聲請人是如
何支付所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並一併陳報聲請人自
108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
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陳報之內容,聲請人每月須支出交通費
,請陳報該機車係屬何人所有?如係他人所有,供聲請人
占有使用之原因為何(例如有償租用或無償使用)?若為
自己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行照及估價單。
(十五)聲請人先前或目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
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
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另依聲請人之聲
請狀所述曾遭扣薪、房屋法拍之部分,請一併說明之。
(十六)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七)聲請人之聲請狀對於「5.曾經債務協商之情形」均漏未勾
選,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前,有無對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並提出證據證明上開事項。若有,並請具體說明債務人
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
置協商之原因、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
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十八)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
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
,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履行
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
將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