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黃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9,85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
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
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
債務人黃蔚分別於1.於民國92年6月16日,依據與債權人簽
訂之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60,43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6
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
,並自97年4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
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2.
及於92年8月25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
得於該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
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
,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三) 現債務
人尚積欠債權人69,855元及詳如附表所列之利息未清償。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1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8029元 黃蔚 自民國97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97年4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002 11826元 黃蔚 自民國98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98年1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19.71%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