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7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7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瑛祺
債 務 人 邱俊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326元,及自民國
111年11月4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
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3月2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
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