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9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雅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及自民國11
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1期當期
收取800元,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3期(含)以
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雅甄向債權人借款36,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200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
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
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
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6,000元整,及
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
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
閱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
,倘若 鈞院認債權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
債權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
,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2年度司促字第24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雅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及自民國11
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1期當期
收取800元,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3期(含)以
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雅甄向債權人借款36,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200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
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
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
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6,000元整,及
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
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
閱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
,倘若 鈞院認債權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
債權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
,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