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8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8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周金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469元,及自民國
110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1,747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